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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灯饰骗局—货款变投资预付款,无法供货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8日|分类:抵押担保 |901人看过



加盟灯饰骗局—货款变投资预付款,无法供货

 

2018)粤2072民初994号

2017年11月1日,中山xxx公司与武汉xx公司签订《经销协议书》,约定武汉公司向中山公司申请加入xxx”家居灯饰经销体系,认同中山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及产品定位,全面接受中山公司的经营理念并服从管理。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武汉公司有权使用xxx”品牌、外观设计、CIS形象系统、产品标签、门店招牌等知识产权,但禁止超范围使用。本合同签订时,武汉公司应向中山公司交纳投资预付款3万元,中山公司武汉公司提供36000元的品牌价值产品支持开业。本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

签订协议书武汉公司就通过现场挑选下单和微信下单的方式向中山公司订了一批货。

签订协议书当天,武汉公司向中山公司支付了3000元,中山公司开具了3000元的定金

收据。2017年11月9日,武汉公司又向中山公司支付了27000元,备注“货款”。

2017年11月14日,武汉公司收到中山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发来的一批货(详见附表),货款约36000元。武汉公司查验后对该批货的款式和价格提出异议,称该批货不是武汉公司订的,中山公司未经武汉公司认可就随便发一批货。中山公司告知武汉公司其此前订的货无法生产。

2017年12月21日,武汉公司向中山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通知中山公司解除上述协议书,理由是:1.中山公司在签订协议前与签订协议后的产品报价相差巨大,存在欺骗行为;2.签订协议前,双方约定的3万元首批货款在首批款付清后却变成分批分比例返还的投资预付款,前后说法不一;3.中山公司未经武汉公司同意擅自发货,所发货物的款式和价格未经武汉公司同意,物流费用高于市场价;4.中山公司无法交付武汉公司订做的产品,导致武汉公司供应工地的产品逾期面临赔偿。

2017年12月22日,中山公司收到上述《解约通知书》。此后双方协商未果,也未再发生交易。

 

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经销协议书》被告退还原告3万元货款。

院认为

武汉公司与中山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书》约定,武汉公司加入xxx”家居灯饰经销体系,全面接受中山公司的经营理念并服从管理,中山公司授予武汉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的xxx灯饰经销权,有权对武汉公司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执行价格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从上述内容看,《经销协议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中山公司接受武汉公司的订单后,又无故表示无法生产,致使武汉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武汉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书》。中山公司2017年12月22日收到《解约通知书》,故其与武汉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书》于2017年12月22日解除。《经销协议书》解除后,中山公司因该协议书取得的3万元投资预付款应当返还。武汉公司也应当将已收取的货物返还(详见附表)。

法院判决:

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书》于2017年12月22日解除;

二、被告中山市xxx灯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武汉公司投资预付款3万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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