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存争议,合同终止退保证金
(2021)粤01民终20107号
(2022)粤0111民初2873号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日,易x公司与xx边公司双方签订《xx传媒品牌合作合同》的合作期限是3年,自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合作模式为,易x公司授权xx边公司使用其公司品牌,并为xx边公司艺人办理成为易x公司合作直播平台的签约主播,在直播平台上进行约定的直播内容表演,易x公司给予运营扶持、全方位培训指导。全部主播的结算方式是由易x公司将平台结算的款项收入扣减代缴税费和百分之四的管理费后,剩余的款项转给xx边公司,xx边公司再根据与主播之间的约定比例,将主播的收益结算支付给主播个人。
后双方因合同外艺人陈xx直播收益的分配方式产生争议,自2020年7月即已停止涉案合同的履行。
xx边公司向白云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解除xx边公司、易x公司签订的《品牌合作合同》;
2、判令易x公司向xx边公司支付合同款93349.2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93349.2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3、判令易x公司向xx边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由易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易x公司返还xx边公司保证金50000元;二、驳回xx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3.5元,由xx边公司负担1031元,易x公司负担552.5元。
易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xx边公司与易x公司因艺人陈xx的运营管理权归属、直播收益分配等问题产生争议,经审查,该艺人的身份有别于涉案合同中约定的、由xx边公司直接签约的艺人,双方未能就该艺人直播收益的分配方式形成合意而产生纠纷,引致本案诉讼。可见,双方系因合同外艺人的直播收益分配产生争议,并非任一方违约行为所致。
第二,双方自2020年7月即已停止涉案合同的履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已终止,客观上涉案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在涉案合同实已终止履行的情况下,易x公司主张继续占有保证金至合同期限届满后退还,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采信。合同终止履行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易x公司认为xx边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