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直播时长不足且擅自停播,承担收入金额一倍的违约金
案号:(2021)鲁01民终10065号
(2021) 鲁0102民初7838号
2020年10月9日,光x传媒公司(甲方)与虞某某(乙方)签订《独家艺人经纪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甲方担任乙方的经纪公司,为更好地拓展乙方演艺事业,甲方享有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有权处理乙方线上、线下演艺活动的策划、联络、谈判、签约、履约等事宜。签约期限为三年。收益按照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配。乙方自行接洽的电商及广告收益、线下商业活动收益按照甲方40%、乙方60%的比例分配。协议约定网络视频直播平台为网络抖音平台,网络视频直播账户为xx。乙方需听从甲方通告安排(最低每月有效工作时长为168小时及每月最低有效工作天为24天以上/含24天,有效天定义为单次/天不低于5小时)。如乙方违约,违约金数额依照5.2条计算。协议第5.2条约定的违约金为乙方直播期间收入总金额的5倍。在合约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建立外站或创立与甲方同等性质的传媒/传播公司、公会、频道、家战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或相似业务。如有该情况发生视为违约,违约金数额依照5.3条计算。协议第5.3条约定的违约金为乙方直播期间收入总金额的7倍。协议第5.4条约定,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行为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均有权要求违约方一并承担。
上述合同签订后,虞某某2021年1月份的直播有效时长为125.9小时,有效天数为28天;2月份直播有效时长为36.8小时,有效天数为17天;3月份直播有效时长为17.4小时,有效天数为4天。虞某某直播期间总音浪(火力)为45.7万。光x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向虞某某转账支付保底费用826.15元。虞某某直播期间个人总收入21391.15元。
后虞某某抖音号xx停播,并另行注册了抖音号进行自营。2021年3月6日,光x传媒公司以虞某某无故减少工作时间、在直播后台私自退会为由,向虞某某发送《警示函》,通知虞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如无法继续履行则商讨解约事宜并支付违约金。
后光x传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解除我公司与虞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签订的《独家艺人经纪协议》;2.判令虞某某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49738.05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15000元由虞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光x传媒公司与虞某某签订的《独家艺人经纪协议》印制有“光x传媒”的Logo,且首页有“统一版本”字样,该协议为光x传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案涉协议第五条“违约责任及违约判定”部分,全部是针对乙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光x传媒公司存在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故,案涉协议第五条违约责任及违约判定应属无效。协议其他部分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恪守。
合同签订后,虞某某存在直播时长不足以及未经光x传媒公司允许而自行停播等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光x传媒公司主张解除案涉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案涉协议因虞某某违约而解除,虞某某应向光x传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前所述,案涉协议违约责任部分约定无效,综合考量虞某某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虞某某向光x传媒公司支付其总收入金额的1倍(即21391.15元)作为违约金。对光x传媒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光x传媒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系其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已实际支付,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光x传媒公司与虞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签订的《独家艺人经纪协议》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
二、虞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光x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21391.15元;
三、虞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光x传媒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5000元;
四、驳回光x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光x传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