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涉嫌侵权,品牌方被判退加盟费物料款并赔偿租金及装修费损失
案号:(2020)粤73民终4060号
一审判决:
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2、品牌方返还加盟商合同费用45000元、物料款10000元;
3、品牌方赔偿加盟商租金损失46666元和装修费20000元。
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
1. 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
2. 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3.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院另查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28899XXX“XX”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不包含“奶茶”商品或服务。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餐饮服务协议》《合作协议书附加条款》等涉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如因“XX”商标问题导致被上诉人“XX”奶茶不能正常营业,所有责任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的涉案店铺开业经营后,2019年11月25日涉案店铺因“XX”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使用“XX”商标。并且,上诉人提供的“XX”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不包含涉案特许经营协议所涉的“奶茶”商品。综上,上诉人已构成违约,并导致涉案合同无法履行;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判决上诉人返还合同费用45000元、物料款10000元,赔偿租金损失46666元和装修费2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3元,由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