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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以加盟商违约销售其他品牌产品为由起诉,败诉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6日|分类:抵押担保 |1403人看过


品牌方以加盟商违约销售其他品牌产品为由起诉,败诉

案号:(2020)粤0604民初15627号

原告佛山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某某专卖店加盟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本案原告)授权乙方(本案被告)在山西省太原市黎氏阁东中环商场店,销售甲方某某品牌沙发,软床,床垫等产品,乙方在上述地区享有独家经销权。合同有效期从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

原告于2020年6月8日起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1.原、被告之间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的《某某专卖店加盟合同》解除,被告及时拆除含原告字号、商标、广告画及其它一切带有公司字号、品牌的物件;2.被告赔偿原告所送装修主材费用58880元;3.原告无须退还被告20000元履约保证金;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000元(计算方式:实际经济损失须计算至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加盟合同解除之日止,暂计算期限: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共计9个月,销售任务40000元/月,净利润20%,原告经济损失即为40000×20%×9=72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年9月21日本案开庭。

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涉案合同性质问题。

在案证据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2、被告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配送的装修主材费用及涉案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经济损失的依据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销售其他品牌产品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配送的装修主材费用及涉案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经济损失,且原告无须退还被告保证金20000元。

但是,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无法证明原告的上述主张:其一,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合同手写添加内容约定的58880元装修主材;其二,原告仅凭两张照片主张被告存在上述违约行为,依前所述,该两张照片未有原件予以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退一步讲,即使照片为真实且未经篡改,但是照片的内容无法反映照片拍摄的时间、所处位置、店铺主体情况等信息,即无法确定照片中的店铺为被告根据涉案合同开设的店铺,无法证明被告存在原告所主张的违约行为。因此,在原告关于违约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无需退还保证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18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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