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签约后未提供服务,被判退全款及承担违约金
案号:(2021)粤0111民初4686号
原告与被告广东某物流公司于2019年8月2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峰”物流项目,合作代理相关费用:网络建设费80000元;货物保证金10000元,;系统使用费2000元/年;网络管理费:300元/月……;代理合作期限从2019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
2020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50000元。
2019年8月5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函》,确认两被告均由某某担任法人代表,均有相互授权、可以使用统一名义,《证明函》加盖两被告公章。
2019年8月6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授权书》,载明被告被告一对原告进行资质审核,认为原告符合被告网点合作要求,同意原告在湖南省××××市经营供应链服务项目资格,《授权书》加盖两被告公章。
2021年2月4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被告一返还原告加盟费50000元;3、被告一承担原告经济损失(违约金)30000元;4、被告一承担原告为了维权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5、被告二对原告的第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可解除的问题。
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网络建设费,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起诉状时合同解除。
三、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违约金30000元
虽然原告主动调整违约金,但金额仍然过高,应调整为15000元较为适宜。关于原告主
张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违约金获得赔偿,原告再主张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被告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经营供应链服务项目由两被告共同授权,《授权书》加盖由两被告的公章,同时,结合两被告的《证明函》的内容,两被告均由法定代表人某某投资设立,可确认两被告经营混同,因此,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涉案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返还加盟费用、利息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9年8月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21年7月23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张静加盟费50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两被告共同给付违约金1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60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4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