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经纪合同,主播维权困难重重
案号:(2021)鲁0281民初1762号
(2021)鲁02民终12100号
于某某与云某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后双方发生纠纷,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依法判令云某某公司、车某某支付于某某直播收益款242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
2. 诉讼费、保全费由云某某公司、车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于某某主张与云某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于某某作为主播的直播收益,云某某公司、车某某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提成和费用,所有收益均归于某某所有,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云某某公司与于某某之间是否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云某某公司应向于某某支付的直播收益款数额认定;车某某是否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本院认为,于某某与云某某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承认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于某某虽在(2019)第1556号案件中称其与云某某公司没有签订艺人合同,但其在本案中提交与云某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签订的《独家艺人协议》落款处加盖了云某某公司公章,被上诉人并未对上述公章真实性予以否认,故本院认为于某某提交的上述协议真实存在。第二,被上诉人虽称该公章系于某某保管,该合同并非云某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某某亦自认称其代表云某某公司与其他主播签订艺人协议时自己也签订了一份,但本院认为,因于某某不仅为公司主播,亦为公司监事,其代表公司与其他艺人签订协议时与自己签订的涉案《独家艺人协议》并不能当然否认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结合“xx公会”账户在“火山直播”的收益情况、于某某作为主播(火山号:xxxxxx)在“火山直播”的直播收益情况、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转给云某某公司对公账号款项情况及车某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向于某某转账情况可以看出,车某某基本是按照上述协议内容向于某某履行了付款义务。车某某作为云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其上述付款行为应视为对《独家艺人协议》的认可。综上,于某某与云某某公司签订的《独家艺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于某某已完成了直播义务,云某某公司应向依约向于某某支付未付款项。云某某公司、车某某虽抗辩称双方约定的主播收益为30%,但该比例明显与其向于某某实际支付的主播收益款项不相吻合,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结合二审查明的事实,云某某公司2018年8月份欠付于某某主播收益款24000元,2018年9月份多付4888元,2018年10月份欠付12000元,2018年11月份多付2000元,2019年5月份欠付100001元。因上述前四笔款项皆系二人恋爱期间产生,且二人在恋爱期间仍有其他款项往来,二人分手后至起诉前,于某某也亦未向车某某主张过该款项,故对该部分欠款本院不予处理。2019年5月份于某某主播收益为150000元,车某某通过对公账户仅向其支付49999元,因该款项发生于二人恋爱关系终结后,于某某亦在二人分手后通过微信向车某某主张上述款项,故本院对于某某该笔100001元款项的主张予以支持。因《独家艺人协议》中明确约定“以公会结算的金额为准,甲方(云某某公司)不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全额支付给乙方(于某某),公会结算后最迟5日后打给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于某某岁主张被上诉人尚欠其2019年6月份的主播收益款,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已将2019年6月份直播收益款打入云某某公司对公账户,故于某某该笔款项的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于某某可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云某某公司后再另行向其主张。另外,二人恋爱期间产生的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作认定。关于于某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协议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故本院仅支持以10000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车某某作为云某某公司唯一股东,其并未提交证据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且其向于某某支付直播收益款均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故车某某应对云某某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青岛云中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于某某支付主播收益款100001元及利息(以10000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上诉人车某某对上述第二项确认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