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东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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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行政复议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7日|分类:公司法 |9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申请人广州市某环保有限公司因其劳动者87人 2016年1月份前往被申请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投诉,要求申请人补缴住房公积金,2016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积金中心海珠责字 【2016】16-115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故委托律师代理其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穗公积金中心海珠责字 【2016】16-115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并依法裁决由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某某管理局承担 陈某某 住房公积金缴存。

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市容环卫作业合同,实质是劳务派遣,劳动者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实际是为第三人提供环卫清洁服务,因此,根据劳务派遣规定,劳动者住房公积金应由第三者承担缴存。否则,申请人必然破产,大批工人将失业,将严重破坏社会稳定!

2010年1月份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某某管理局发布招标公告,第三人将珠江新城、沙河立交及奥体中心周边道路市容环卫作业项目通过招投方式进行发包,申请人通过竞标获得了上述项目的承包权。

2010年3月12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珠江新城、沙河立交及奥体中心周边道路市容环卫作业项目承包合同》(以下称“市容环卫作业合同”),市容环卫作业合同约定:

本项目基本人数配置要求为365人,其中一线保洁人员348人(见合同第1页);申请人须每月将一线保洁人员花名册如实上报第三人,第三人可随时对配员情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如发现少配一名一线保洁工人,扣除相应承包经费(见合同第5页);保洁工人作业期间必须穿着市某某管理局统一环卫工作服,佩戴工号章(见合同第2页);申请人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工资和加班费(包括正常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高温津贴、环卫津贴;并按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见合同第3页);申请人按国家财务政策规定依法设立财务账本,劳动工资统计台账,每月按市、区城管部门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财务检查、审计(见合同第6页);年成包经费10843200元,第三人每月支付的承包经费为903600元(见合同第9页);若遇政策性调整,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发生变化的,承包经费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追加或减少(见合同第9页)。

以上市容环卫作业合同条款清楚表明:

(一)从合同权利义务角度看,双方合同实质上是劳务派遣合同,并非法律上的承包合同。

     合同项目所需保洁人员,保洁人员着装,保洁人员工资项目,申请人的财务账本,劳动工资统计台账等都由第三人掌控,申请人根本没有自主权,若申请人与第三人是承包关系,申请人只需按要求完成项目保洁任务即可,第三人无权干涉申请人的人员配备、工人工资、财务账本、劳动工资统计台账等自主经营事项。可见,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市容环卫作业合同,名为承包合同,实为劳务派遣,虽然劳动合同是申请人与劳动者签订,但实际上劳动者是为第三人提供环卫清洁服务,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缴存费用应由第三人承担。

从合同所列的项目可以看出,保洁人员工资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第三人也从来没有将劳动者住房公积金拨付申请人,根据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第三人应将劳动者住房公积金费用缴存被申请人,这是第三人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申请人的义务。若第三人不缴存,申请人根本无任何经费来源支付巨额住房公积金。

   (二)从合同经费开支角度看,申请人每月收到第三人支付经费903600元,近90%都用于支付保洁人员工资,工资占了所谓的“承包经费”绝大部分,完全符合劳务派遣的特征,名为承包经费,实为代发保洁人员工资。 鉴此,如劳动者投诉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被申请人应责令由第三人缴存劳动者住房公积金费用,而不是责令申请人缴存。如前文所述,申请人根本无任何经费来源支付巨额住房公积金。

    值得提请注意的是,根据市容环卫作业合同“若遇政策性调整,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发生变化的,承包经费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追加或减少”的约定,现被申请人出具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显示,保洁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发生了增加和变化,按合同约定,所谓的“承包经费”也应按调整后的标准由第三人直接予以追加。

综上,不论依据承包合同约定,还是根据劳务派遣规定,劳动者住房公积金都应由第三者承担缴存。

二、《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计算住房公积金基数过高,请求调整为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申请人经济困难,同时请求降低缴存公积金比例。

    环卫保洁是一项特殊工种,保洁工人长期工作在室外,高温寒冷,日淋雨晒,劳动保护尤为重要,因此,申请人发放给保洁工人工资中相当一部分是劳保费用,劳保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不能作为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因此,申请人认为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才公平合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规定,申请人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是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来约定工资数额,即在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62元;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以上述工资为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申请人应补缴的公积金数额为 2023 元。

同时,市容环卫作业项目已结束2年多,项目没有利润,同时项目属于政府财政拨款,第三人也没有将住房公积金项拨付申请人,若现要求申请人缴存巨额公积金,企业将面临破产,大批工人将面临失业!

申请复议后,委托人出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责任感,自愿为其员工补缴了公积金。

 律师点评:

  专业的事情要委托专业的人士处理,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能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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