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巴中市XX区。
原告:杨某,女,生于1969年,汉族,住巴中市XX区。
共同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杨某,巴中市XX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
法定代表人: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登贵,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杨某与被告中国XX集团西南石油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杨某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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