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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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原告无奈上诉至法院,律师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王兵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7日 5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陶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男。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陶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

  2007年11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同意并通过转账借款40000元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后被告只还款5000元,尚欠35000元未还。

  2018年6月,原告找被告还款,被告提出暂时无钱偿还,并出具借条。

  逾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经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自2017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另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

  章某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

  2017年11月7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借款40000元给被告,当天,原告即通过支付宝将所借款项转账到被告的账户。

  之后,被告归还原告5000元,尚欠借款35000元未还。

  2018年6月23日,被告就尚欠的35000元借款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因用于生意周转于2017年11月7日向出借人陶某某借款人民币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支付方式为:支付宝转账。

  期限为1个半月;于2018年8月15日归还全部本金。

  如不能按时归还,则自借款日起按月率2%偿还本息且愿付违约金_元/天,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逾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尚欠的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本院,其诉讼请求前述。

  另查明:2018年8月18日,原告与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该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兵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原告按协议交纳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有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借条原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原、被告间的借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逾期未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已还款5000元,对尚欠的35000元借款本金,其承诺在2018年8月15日前归还,如未归还应自2017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借条上虽承诺“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但内容不明确,该承诺不能视为被告愿负担律师费用的意思表示,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4000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陶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并自2017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陶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章某负担。


王兵律师,中级律师,民革党员,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作严谨负责、业务能力突出。个人曾多次主办涉案千万元的重大民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安庆
  • 执业单位: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820********1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