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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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召开要满足什么条件

作者:吴静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0次举报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要满足什么条件

股东大会的召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3、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如果具有法定的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则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二、律师在股东股权转让中的作用?

1、提供法律和政策信息,提出股权转让的总体安排,协助股东和公司选择当的受让人和中介机构:
律师作为股权转让业务的法律顾问,应向股东和公司提供国家现行的有关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信息,对股权转让的全部过程提出总体安排,主持各方参加的协调会,并协助转让股权的股东和公司选择适当的股权受让人和选聘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规避经营风险。

2、起草和审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文件,指导双方签订各项法律文书。
该项业务中涉及的法律文件主要有:股权转让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转让股权协议、股权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申请书、转让股权公告等。

3、指导和监督办理股东股权转让的全过程,对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转让过程合法有效。
股东股权转让涉及到大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法规,其过程相当复杂,为确保其过程合法高效,降低转让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曲折和时间浪费,就需要律师来指导和监督,使转让行为得到法律保护和政府部门的确认。

4、对办理完股权转让的公司和新股东进行辅导。

辅导内容主要是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辅导,使新股东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中正确行使其权利,直至股东结构变化后公司仍能正常运作,确保公司和各股东的利益都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具体可对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培训,列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起草、审核公司各项法律文件等。

三、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是哪些?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包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临时股东大会需要有董事长主持,并提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吴静,女,汉族,矿产资源业务部部长,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8875256409,邮箱:11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鄂尔多斯
  • 执业单位: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620********67
  • 擅长领域:自然资源、公司法、金融证券、股权纠纷、融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