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优|时间:2022年05月07日|4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20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XX,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汉宁路高XX。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XX,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汉宁路高XX。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XX,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XX,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阳安XX。
负责人:王XX,该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湖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谭XX、黄XX、谭XX因与被申请人中国XX(以下简称中国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终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XX、黄XX、谭XX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二审法院判决谭XX、黄XX、谭XX承担本金的50%为本金罚息,计67217.62元,没有任何依据。双方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本金的50%为本金罚息,事后谭XX、黄XX也没有认可。二审法院的该项判决属枉法裁判。
中国XX提交意见称:涉案合同有约定,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贷款利息,利率按月计算复利,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逾期包含本息。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了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中国XX作为金融机构计收复利既有合同约定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请求法院驳回谭XX、黄XX、谭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谭XX、黄XX、谭XX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认为二审法院不应计算本金罚息。经查,中国XX与谭XX签订的XXX第五条约定“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期限)还款,且未就展期(或宽限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贷款人有权就贷款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逾期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50%执行。遇贷款罚息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的罚息和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该合同明确约定对于贷款逾期部分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收罚息,贷款逾期部分自然应当包括本金逾期部分,故二审法院计算本金罚息并无错误。谭XX、黄XX、谭XX主张双方没有约定本金罚息,与事实不符。
综上,谭XX、黄XX、谭XX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XX、黄XX、谭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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