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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女对伯父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2020年01月08日 | 发布者:曹永军 | 点击:65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侄女对伯父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获得人民法院支持一、案情简介万某系八十多岁的孤寡老人,父母、弟妹均已去世,其衣食住行、生活起居、看病就医等均由其侄女万某某、方某某照顾。2018年10月21日07时10分左右,万

侄女对伯父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一、案情简介

万某系八十多岁的孤寡老人,父母、弟妹均已去世,其衣食住行、生活起居、看病就医等均由其侄女万某某、方某某照顾。2018年10月21日07时10分左右,万某由北向南步行至某县某路口处时被洪某某驾驶的某运输公司的车辆撞到,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洪某某对此起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万某某、方某某为其伯父万某办理了丧葬事宜。某保险公司以万某某、方某某是万某的侄女,不是近亲属为由,拒绝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万某某、方某某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二、各方观点

1.上诉人(原审原告)观点:某某、方某某对受害人万尽了赡养义务,是万最亲近的亲属,双方已成为同一家庭成员,具有紧密的经济关系和浓厚的亲情关系《民通意见》(试行)规定近亲属包括子女,法律规定子女包括养子女。因此,养子女是近亲属。公民的生命权受平等保护,才能有效制裁侵权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民法总则》规定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正是从公民角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万某某、方某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观点:万某某、方某某与万某不是近亲属关系,不具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体资格。

三、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万某某、方某某不是受害人万某的近亲属,非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权人,判决驳回万某某、方某某关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万某某、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赔偿权利人”界定为“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实际上承认基于近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的死亡损害赔偿请求权。上诉人万某某、方某某与其伯父万某之间虽不属于法律规范意义上的近亲属范围,但万某生前的生活由上诉人照顾,上诉人与受害人万某已形成紧密的经济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万某的死亡对上诉人经济和精神造成了较大影响。另外从情理、伦理和《侵权责任法》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角度,论述了上诉人万某某、方某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改判上诉人享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四、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1.《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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