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军,安徽皖通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律师。
被告:芜湖某某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总经理。
被告:潘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芜湖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军律师、汪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芜湖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0元,被告潘某某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货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芜湖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付,被告湖德高装饰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