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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律师辩护权罹难

发布者:刘龙飞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740人看过


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律师辩护权罹难

摘要: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加快了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也节约了较多的司法资源。在推进认罪认罚制度进程中,律师辩护权的地位越来越弱,很难达到有效辩护。前期值班律师不能充分的了解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不能完全了解自己行为后果便作出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使得在后期庭审中审判权、辩护权遭受到检察权的罹难,削弱了审判权主导的地位,也使得辩护权成为审判制度中的傀儡,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关键词:认罪认罚 辩护权协商性司法控辨交易

一、认罪认法制度概述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8个城市进行两年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2016年我国推行认罪认罚试点工作,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从此认罪认罚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以主角的形式登上司法舞台。现各区域接连试行。该制度切实提高了办案效率,也存在很多弊端。该制度是在由人民检察院主导下施行,引入值班律师参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有值班律师在场,使每宗认罪认罚案件均有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制度存在弊端主要剥夺了被告人的无罪或罪轻辩护的权利。恰因该制度是以检察权主导,辩护权在这特定的条件下蒙受罹难。

二、认罪认罚制度中值班律师两难境地

认罪认罚制度由检察院主导办理,在被告人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时应有值班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在场,其中值班律师对案件参与度较低。目前认罪认罚制度案件主要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办理,部分案件在庭审过程办理。认罪认罚参与的律师多是值班律师,其对案件了解程度较低。原因是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缺乏实质权利的保证,即没有阅卷权、会见权。因此值班律师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犯罪嫌疑人对案件定性、法律的适用并不完全了解,所以即使值班律师见证嫌疑人的自愿性,但这种自愿性往往是被迫的或不是完全真实意思表示。另值班律师均是社会律师,生存来源是来自当事人的律师费,值班律师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来为犯罪嫌疑人服务,必然会导致其委托案件业务量的滑落,办案质量的下坡。所以要求值班律师充分了解案件后履行职责非常困难。故而,值班律师一是缺法律保障辩护权的实施,又要全面履行辩护职责,从而导致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面临两难境地,只能形式上配合工作,终使辩护权成为检察权的附庸。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庭审过程中辩护权的冲击

认罪认罚制度减小了基层庭审压力,提高了结案率。人民法院对于简单案件可迅速裁判,律师也有较高效率。但随制度推行,存在的问题日渐显露。目前在同一案件前后出现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不同的律师参与。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因权利不同,导致对案件办理的方式、结果均不同。值班律师与庭审过程的辩护律师是同一律师,庭审时提出定性量刑意见时,致使律师在同一案中自我否定,导致律师在形式上作出不诚信行为,故多数律师在庭审时不在发表实质意见。二是值班律师与庭审辩护律师非同一律师。值班律师在前期没有完全掌握案件的信息情况下,配合检察院完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而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经过会见、阅卷充分了解案件后,发现案件定性或量刑存在实质性问题,致使案件形成进退两难局面。辩护律师提出定性、量刑建议错误,致使与被告人认罪认罚向相冲突,辩护律师存在进退两难境地,检察机关针对该行为提出当庭加重量刑建议时,造成开庭时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信任危机,严重时会终止辩护律师辩护,若辩护律师不提出来异议,辩护律师违背职业伦理道德,不能捍卫私权利,长此以往,律师辩护权将在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中边缘化,辩护权沦为沦为边检察权的傀儡,从而致使辩护权蒙受罹难。

四、对落实认罪认罚制度的设想

1)量化认罪认罚从宽幅度。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处理已经明确,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在基准刑30%以下予以从宽。但是应当量化从宽范围,量化时应当按照罪名、社会关系破坏性、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加以综合考虑。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施行在全国尚不能统一,导致同罪不同判的案件不胜枚举,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量化从宽幅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2)保障诉讼过程值班律师的辩护权,落实辩护权与检察权的平等地位。以私权为代表的辩护权对抗以公权为代表的公权力存在天然的冲突,且辩护权处于较弱的地位。落实二者平等地位,首先要保障值班律师的有权参与,即设置值班律师阅卷权、会见权。值班律师在办理过程具备明确的权利。其次充分调动值班律师办理积极性,既将值班律师参与度与经济效益挂钩,且设置值班律师一案一律制,即值班律师参与办理庭审过程辩护律师为同一人,被告人本人已委托其他律师辩护或者明确拒接值班律师为其辩护除外。再让值班律师在参与过程中能够获得补贴,该补贴按照省行业标准进行调控,以经济利益牵动律师的积极性,充分调动律师主观能动性。设置值班律师责任终身制,即值班律师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终生负责。第三保障值班律师在案件中的豁免权,因职业的特殊性,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出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应当得切实的到豁免。再次,制定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互联机制,保障律师一案一律的施行,可由司法机关与援助中心对接,指派前期值班律师援助。

3)辩证引进控辨交易制度,形成适应我国的协商性司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中,对于被告人量刑意见由值班律师和公诉人在法律规定的从宽幅度范围内进行协商,形成确定性或幅度性的量刑意见,由公诉人向法庭提出,以供法庭进行参考。

结语:认罪认罚制度设置是我国刑事司法一大变更,取得的成绩也是硕果累累,面临的问题也是极度复杂的,法律关系的交融、权利与权力的碰撞、资源的合理配置等都是影响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好推行实施,笔者也将以系列浅证,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与改良。

参考文献

[1]论“交涉性辩护”,李奋飞, 2019年7月《法学论坛》第四期,34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涵、效力及控辨应对 刘源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第4期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与控辨制度的发展,赵恒,《云南社会科学》2016

作者简介:刘龙飞,1992年,男,安徽泗县人,汉族,硕士生,淮北师范大学,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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