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飞,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某公司)诉被告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受理,被告丁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本案移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管辖,2018年10月30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182民初4265号民事裁定,裁定被告丁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被告丁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材料款人民币291185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2日起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为24507.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9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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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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