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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发布者:李伟龙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1430人看过


本来,行为犯与结果犯是一种对立关系或者排斥关系,一个犯罪不可能既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那么,认为虚假诉讼罪既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是否存在矛盾呢?答案是否定的。

 

所谓“一个犯罪不可能既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是针对同一保护法益或同一构成要件结果而言。例如,就妨害司法秩序而言,虚假诉讼罪不可能既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就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来说,虚假诉讼罪也不可能既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但如前所述,由于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具有选择性,所以,导致虚假诉讼罪针对不同的保护法益分别成立行为犯与结果犯。

 

从法条表述来看,司法秩序与他人的合法权益是虚假诉讼罪的选择性保护法益;针对司法秩序而言,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针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言,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其中的民事诉讼,是指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切诉讼,包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提起反诉;以捏造的事实申请仲裁的,不成立本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行为人自己捏造事实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要求“捏造的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作为行为犯的虚假诉讼罪,以行为人提起的虚假诉讼被法院受理作为既遂标准;作为结果犯的虚假诉讼罪以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既遂标准,其中的合法权益不限于财产权益。

《刑法》第307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因此,任何人都可能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共犯;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虚假诉讼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摘自:张明楷教授:《虚假诉讼罪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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