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因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导致《工程合同书》无效,但施工方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工程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按建筑面积和单价计算施工的工程价款,故案涉工程无需进行造价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如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已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发包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向实际施工人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发包人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26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