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法院认为: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所有权归自己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法院应继续审理。
对只有合意而未履行的代物清偿,当事人要求法院承认并判决履行是否应当支持,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但人民法院可以释明,让当事人变更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关系。如此规定,系从以物抵债的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出发所作考虑。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