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漫洁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81790449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为什么要写“定金”而不是“订金”?

作者:黄漫洁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8次举报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其至少具有以下两方面特征:第一,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定金的所有权自约定的定金处罚条件成就时,即发生转移或成为索赔的标准。第二,定金所担保的是双方特定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有其他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均要招致相应的定金处罚。


注:本文转载自网络,不代表本平台立场,仅供读者参考,著作权属归原创者所有。我们分享此文出于传播更多资讯之目的。如有侵权,请在后台留言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

黄漫洁律师 已认证
  • 15817904496
  • 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2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997分 (优于84.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篇 (优于87.65%的律师)

版权所有:黄漫洁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6684 昨日访问量: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