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2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2月29日,张X某驾驶汽车沿青山区富强路与繁荣道口左转弯时与直行的王X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张X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无责任。王X的汽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险,现被保险人陈XX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财产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费用203500元,张X某认为赔偿费用过高,委托律师应诉。
本案中,原告保险公司在对车辆拆解定损时并未通知我方到场,其根据《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所申请的代位求偿修理费也未全部获得我方认可,故“不认可部分”应由原告举证属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且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对“不认可部分”,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费用。
在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凡没有明确证据支持证明其真实性的费用,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