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实施起来,分为几类人群: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在我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还有一个特殊群体,就是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2、失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是什么?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因为我国地域经济差异较大,因此关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第一是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失业人员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是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3、用人单位不足额或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我国《社会保险法》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也就是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二是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四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公布施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又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司法解释也为劳动者提供了一条司法救济渠道,给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4、社保关系转移的一般流程。
社保关系转移一般分为省内转移和跨省直辖市的转移。
根据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具体流程为:
1、参保人员流动前,需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2、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就业地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异地转入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信息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我省已经在2014年就已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平台,为我省的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手续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
再有就是跨省转移的,参保人员跨省辖市转移保险关系的,要一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
1、转移人提出申请,经原单位批准并持转移人的异地用工合同书到其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2、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开出一式五联转移单、个人账户明细及个人账户记录表
3、再由转出单位在转移单上签章,再经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转移单上签章
4、转移人自行携带转移单、个人账户明细及个人账户记录表,前往转入地单位和同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商转盖章。转入单位同意接收并在转移单签章后,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接收,在转移单上签章;
5、由转移人携带盖完章的转移单及个人账户记录表返回并将材料交给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
6、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定期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交换票据;
7、转移人约在提交材料20日后,可向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询问转移是否交接成功。如交接成功,持转移单及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事宜;交接不成功,则需回原转出地查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