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出行效率,节省交通成本,相约拼车出行应运而生,虽然带来了很大便利,然而当人们在享受拼车带来的实惠时,由此也“拼”出了一些纠纷,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在某单位组织的集体出游活动中,刘某搭载其他4名同事前往活动目的地,在行至一个转弯处时,刘某不慎驾驶,导致车辆与对面的一辆公交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其中一名同事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多次协商不成,该同事将刘某告上法庭,索赔27万元,最终双方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
由于我国在拼车问题上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拼车法律纠纷时意见也不尽相同,判断“拼车”行为的性质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本案中刘某好心搭乘同事,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虽然事故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应向同事赔偿损失,但法院在责任认定上考虑到了公平原则和善良风俗,在主持调解时适当减轻了刘某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车辆驾驶人刘某未获得任何利益,但实际上具有了运送人的身份,仍然负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即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也可考虑购买相关车辆保险预防事故风险,除购买基本的保险外,建议增加购买车上成员险,俗称“座位险”,更好保障车主和乘客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