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琴律师

  • 执业资质:1650120**********

  • 执业机构: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修订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五大变化

发布者:马晓琴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509人看过



一、明确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

01

被帮工人向帮工人的追偿权


将原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02

被帮工人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将原规定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不适用定期金方式支付

将原规定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四、删除民法典已作规定的条文

删除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五、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标准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01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02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资料来源网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