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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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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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清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发布者:黄艳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6日|分类:法律顾问 |3983人看过

导读:房屋或土地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因不服征收过程中的系列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各类行政诉讼应当重点注意起诉期限问题。起诉期限属于起诉条件,如果被征收人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会裁定驳回起诉。换言之,一旦超过起诉期限,被征收人就丧失了起诉权。彼时,被征收人难免会感觉气闷,明明已经摩拳擦掌做好了大战一场的准备,结果还未上战场就被宣布战败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首先要了解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到底有哪些规定。

  • 一、起诉期限的长度

六个月

六个月起诉期限是最为常见的起诉期限。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如常见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拆迁许可证、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就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为“2+6”,即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申请人应当自两个月期满后六个月以内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履行职责。当然,如果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作出了其他规定,比如住建部规定履行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市场行为的期限是60个工作日,即3个月,那么起诉期限就变为“3+6”。

二十年

很多人都对二十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有个初浅了解。不过,该二十年的最长时效仅限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比如不服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不动产权属登记行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行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行为、以不动产为侵权对象的行政侵权行为等。二十年诉讼时效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二十年与六个月两个期限并不冲突,二十年适用于一直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存在及内容的情形,在此期间任何时点,只要原告知晓了行政行为还是应当及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

五年

原告一直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存在及内容的,又不属于不动产行政诉讼的,适用五年诉讼时效,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同样,五年内任何时点,只要原告知晓了行政行为还是应当及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

一年

如果原告知晓某一具体的行政机关作出了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及其内容时,只是行政机关未告知其有权起诉及起诉期限的,适用一年诉讼时效,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同样,一年内任何时点,只要原告知晓了诉权的,还是应当及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

15

原告因不服行政行为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起诉。如果复议机关未在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原告应当在60天复议期满之日起15天内起诉。

三个月

原告人身权、财产权受到行政机关侵犯而行政机关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行政行为之后,原告有权在二年内向该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原告应当自收到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未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起诉期限为“2+3”,即行政机关未在两个月作出决定的,原告应当自两个月期满后三个月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二、上诉、申请再审或抗诉的期限

上诉期限包括10天、15天两种情形,如果一审法院作出的是《行政裁定书》,比如裁定不予受理起诉、裁定驳回起诉,诉讼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天内提起上诉。如果一审法院进行了实体审理并作出了《行政判决书》,原告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

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调解书的,可以在收到前述生效司法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抗诉的期限为六个月。当事人因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而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立案后六个月内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六个月再审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当然,当事人也可不经再审申请程序,直接在收到生效司法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 三、起诉期限是否可以中止

原则上,起诉期限是固定期间,不能够中止、中断。不过法律亦有情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可以直接予以扣除。

  • 四、信访、举报行为是否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在实践中,有少数人会将走法律程序视为上访之路走到死胡同以后的补充,并且认为只要自己一直未停止过上访、信访、举报,其通过上访、信访、举报等方式维权应当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达到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效果。然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施行情况,信访类行为只可以中断民事诉讼时效,不可以中断行政诉讼时效,因为司法机关通常认为信访类行为不属于非因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法定情形。

律师提示:起诉期限一旦错过,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将不再进行保护。俗语讲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正是指这个意思。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如果失去了司法机关这样一个后盾,维权之路将会更加艰辛。表面上看这种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非常不利,但其实也是督促其尽早起诉以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如果行政相对人过长时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将导致司法机关付出的成本及当事人自己的花费大幅上涨。此外,走法律程序需要的证据经过很长时间之后可能失真甚至丢失,也不利于准确还原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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