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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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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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迁协议约定不明,一、二楼业主争同一间商铺何去何从

发布者:黄艳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545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孙先生将自己一幢三层小楼中的二、三层及一层门面房后的院子及院内厨房、厕所、楼梯、大门等全部出售给孙女士,自己仅留了一层门面房继续使用。双方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2013年,徐某及其经营的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拟在孙先生、孙女士及其街坊邻居们的房屋所在地开发修建一处商业楼盘,并陆续与业主们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其中,孙女士于20133月18日签约,孙先生的儿子小孙先生(注:孙先生已去世)于20133月24日签约。二人所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与其他街坊所签协议类似,均约定了回迁安置门面房及住宅,且其有权就楼层、位置优先挑选,换言之,回迁安置的门面房、住宅信息并不明确具体。

2016年,开发楼盘项目竣工。街坊们先后在原房屋位置挑选了回迁的商铺。而孙女士、小孙先生却面临窘境:原址上新盖的商铺只有一间,两人却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小孙先生认为这间商铺应该归自己,因为自己原来的房屋是商铺;而孙女士则认为,新盖的商铺是盖在自己的小院里,而小孙先生临街门面的原址已经被建成了道路。

2017年,孙女士、小孙先生先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自己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开发商徐某履行协议,将前述商铺交付并过户至自己名下。

【案情分析】

本案并不常见,但实际上属于“一房二卖”的范畴,因此,对于本案的处理应当结合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分析此案。

首先,孙女士、孙先生的儿子分别与徐某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均属于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均属于有效的合同。

其次, 因两人所持合同都有效,但商铺显然仅能履行给一方,具体给谁,就需要参考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二人均未产权登记,均不涉及款项支付,故应当是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那么,孙女士的合同成立时间早于孙先生,有权请求交付涉案商铺的应当是孙女士。

 

黄艳律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长达八年,工作勤勉尽责,实务经验丰富,善于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诉讼策略解决委托人实际问题,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等经济纠纷、继承纠纷、公司法务,已出版《房屋拆迁以案说法实用指南》、《拆迁案例胜诉指引》、《房屋征收补偿操作策略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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