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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房屋征收常涉职务犯罪

发布者:黄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371人看过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建设项目所在基层组织党政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安置具体操作过程中拥有“实权”,且经手资金数额巨大,部分人员在经不住利益诱惑的情况下可能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触犯如下刑事罪名:

一、贪污罪、受贿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即构成“数额较大”,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即构成“数额巨大”,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二、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数额较大”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者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私分国有财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可能涉及私分国有财产罪的情形的典型类型为: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将征收补偿费在账外隐匿并私分给个人,或者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将公有房屋违法出售给员工谋取征收补偿利益。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如果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对征收公告后新建、抢建的房屋给予补偿,或者擅自提高征收补偿价格,或者多认定房屋面积、虚增附属设施、虚假认定房屋用途帮助他人套取征收补偿款等,或者其他职能机关滥用职权办理假房产手续、土地使用权手续等帮助他人套取征收补偿利益的,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即可以滥用职权罪进行刑事追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如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比如不认真核对征收补偿相关资料,导致他人通过虚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料、虚增房屋面积的方式套取征收补偿款,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即可以滥用职权罪进行刑事追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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