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小小”律师函,维权显身手

发布者:黄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7日|分类:拆迁安置 |291人看过


2016年10月,江苏省南通市“三城同创”行动在有关政府部门的主导下雷厉风行地展开,并涉及南通静海湖及静海湿地公园(小海段一期项目)红线范围内搬迁。李乾(化名)的食品有限公司刚好在拆迁范围,商人自带的敏锐洞察力令他深知拆迁补偿颇有门道。而事实上,税务、工商、消防等多个部门也轮番上阵找李乾谈话,令他感受到了种种压力。于是,李乾决定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忙。

黄艳律师作为承办律师,及时查阅了委托人前期自行搜集的项目材料,发现了一个“亮点”——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示的项目《公告》载明该项目是协议动迁。谓协议动迁,往往是征收审批手续还未启动或还未完结的情况下,着急赶进度的先行动迁方式,这种模式虽然实践中不少见,但却不符合法律规定。

循着以上线索,黄艳律师一方面指导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动迁项目的征地审批、立项审批、规划审批等重要信息,以查明、固定无手续动迁的基础事实;另一方面,精心起草了两封律师函,分别提交给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函中强调,“协议动迁”不同于公共利益征收行为,不具有强制效力,而应当充分体现“自由市场意志”,即不得强行占地拆迁,而只能通过与不动产权利人友好协商确定不动产补偿、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搬迁补助等动迁补偿安置事项、达成动迁协议的方式,在不动产权利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动迁。另,各类违法逼迁行为、违法占地行为亦严格禁止。

两封律师函被签阅后没两日,委托人李乾电联黄艳律师,告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接函后颇为重视,及时约谈了李乾重新协商补偿安置事宜。在黄艳律师的指导下,李乾与动迁单位进行了深入谈判。最终,动迁单位同意在原谈判额基础上进行调整,追加补偿百余万元。动迁单位的新方案虽然离李乾原来的预期稍有差距,但已经是整个动迁范围内的最高补偿方案了,故此,李乾欣然签署了动迁协议。

比起对簿公堂的诉讼维权,律师函显得温和很多,没有丝毫的强制力。但即便如此,谁也不能小觑律师函的价值。律师函是专业法律文书的一种,适时宜地使用律师函,就客户委托事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隔空喊话相对方,希望双方理性协商,以最低的综合成本定纷止争,不失为一道更具效率的“攻心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