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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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根据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实施的强拆行为是否可诉

发布者:黄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5日|分类:行政 |1675人看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龙叶村村民张先生的宅基地房屋因江森林公园(二期)工程项目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因家庭人口多、原有房屋面积大,而依据安置房政策能提供到张先生户的面积并不理想,张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20163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作出对张先生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由于张先生未提起复议、诉讼,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在6个月诉讼时效届满后,便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18322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实践中,像张先生这样遭遇“裁执分离”式强拆的不在少数。人们往往困惑,如此强拆,到底算法院的司法行为,还是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牵扯到强拆违法了,是找法院承担责任还是找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问题。笔者特撰写此文,以对前述问题回应一二。

要弄懂前述问题,先要明白“裁执分离”是怎么回事。20123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同年4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六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时,可以同时载明由相关政府组织实施;认为自身有足够能力实施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裁执分离”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继续,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此,201681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发布的《精选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以及(2016)最高法行申4140号《行政裁定书》均有明确。

不过,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执行行为并非绝对不可诉。201227日发布的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也就是说,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执行过程中,扩大了执行范围比如有权拆除的是300㎡、实际拆除了500㎡,或者强制执行的措施不当、程序不当、强度不当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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