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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补作履行法定职责答复,法院判决违法

发布者:黄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7日|分类:私人律师 |5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05年,为建设黎阳工业区,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黎阳镇北马村开始实施征地拆迁项目。至200712月,北马村被征租土地达到400多亩。在征迁过程中,为顺利推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浚县、黎阳镇两级领导郑重承诺给北马村预留50亩土地,发展村办经济,保障村民生活水平。

20157月起,北马村原村书记马某对50亩预留地中的15亩进行了圈占,并于8月份开始在地上进行施工建设,建设用途不明。针对该侵犯村民权益的行为,村民们选出了三位代表,委托黄艳律师于20151020日以书面形式提请浚县国土资源局对马某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浚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1021日签收材料后一直未履行查处职责,也未给予村民们任何答复。

201668日,三位村民代表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浚县国土资源局针对原告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2016614日,浚县国土资源局补充作出并向三原告送达了一份《告知书》,认为原告请求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不成立,系合法用地,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用地流程及要求。

    20168月下旬,淇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同年12月上旬,审结此案,并作出(2016)豫0611行初45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浚县国土资源局已经针对原告举报事项制作并送达了不予立案决定,即已针对原告要求履行法定查处职责作出答复,再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无实际意义,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黄律师认为其法律适用错误——浚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1021日签收土地违法查处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应当在2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而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是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且,在决定立案的情况下,应当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那么,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明显超期。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显然,本案中,一审法院不应当放浚县国土资源局一马,而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根据前述意见,黄律师指导委托人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3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改判浚县国土资源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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