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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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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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征收补偿如何,不适用信息公开保密条款

发布者:黄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8日|分类:私人律师 |2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6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响应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启动车辆厂周边地块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作为老党员的刘先生。在知道动迁消息后便同家里人商量一定要积极配合动迁。然而,具体负责动迁的人员并不按照补偿方案的标准确定刘家的补偿,而周边邻居们的补偿结果也是各有千秋,地段不如自己家、面积不如自己家的房子都拿的比自家补偿好,如此差别对待,让刘先生心中迷雾重重。

困惑的刘先生委托了黄艳律师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鉴于同处于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受到不同的补偿安置待遇,黄艳律师和委托人一道挑选出了八户补偿明显畸高的住户,拟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这八户的补偿安置结果。然而,八份申请表,如同泥牛入海,杳无音信……

2016年9月,黄律师指导刘先生向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很快便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作为——15日内履行答复职责。

这一次,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敢怠慢,于2017年3月作出了八份信息公开答复。然而,刘先生拿到答复书以后,却发现是不予公开的结果,理由是他不是这8处房屋的被征收人。

黄艳律师再度帮助委托人提起行政复议,而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亦再度作出彰显公义的复议决定,以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不当为由,要求其重新作出答复。

2017年5月,刘先生收到了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二版《答复书》——换汤不换药,仍然是不予公开,只是理由变成了申请事项涉及第三方,即八户被征收人的权益,经问询,该八户均不同意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区住建局的答复令刘先生有些傻眼。邻居的征收补偿结果,其不愿意公开自己就没办法知情了么?精研法律规范的黄艳律师安抚了委托人失落的情绪,并为其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六条、住建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征收补偿安置结果涉及公共利益,属于区、县人民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定公开范围,故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这一保密条款。

律师的意见,令刘先生又看到了一丝希望,继而第三次向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主张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答复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重新作出公开补偿安置结果的答复。

2017年8月末,刘先生收到了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完全采纳刘先生一方的复议理由,决定撤销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不公开答复,并要求其在七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终究,刘先生的知情权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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