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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虚假陈述?罚你十万元,没商量!

2020年11月20日 | 发布者:彭华超 | 点击:78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香洲法院本来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事,法庭询问时却回应“本公司查无此人”;明明自己熟悉来龙去脉,却一再讹言谎语。如果你以为在法庭上说谎就可以瞒天过海,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近日,香洲法院对一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故意作虚假陈述

香洲法院

本来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事,法庭询问时却回应“本公司查无此人”;明明自己熟悉来龙去脉,却一再讹言谎语。如果你以为在法庭上说谎就可以瞒天过海,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近日,香洲法院对一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书:该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浪费司法资源,妨碍案件审理,妨害民事诉讼,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我们一起来看看事情究竟如何?

 

巨款收下事未办成


2018年6月,原告梁某与被告广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面简称咨询公司)签订《出国留学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咨询公司为原告提供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制定意向学校的留学方案、推荐学校及专业、准备院校申请必备的材料、指导面试及选择offer、协助申请入学等内容。原告为此向咨询公司支付服务费25万元,并约定若最终未收到意向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咨询公司在扣除学校报名申请费以后30日内退还原告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之后,梁某未收到目标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咨询公司亦不肯退费,梁某遂诉至香洲法院,要求咨询公司退还扣除报名申请费后的2486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为逃退费当庭撒谎


  被告委托职工赖某文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梁某为证实自己和被告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曾沟通过合同履行及退费事宜,向法庭提交了三份分别与咨询公司三名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代理人赖某文在庭审质证环节中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称原告提供的三份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的三个微信用户均不是本公司员工。主审法官在法庭调查环节反复询问咨询公司代理人该公司的员工中是否有人使用过这三个微信号与梁某进行沟通,咨询公司代理人均斩钉截铁予以否认。

 

抽丝剥茧查明案情


  由于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明显与本案有关,主审法官庭后根据原告申请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查询函,调取上述三个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发现其中两个微信号“XC18……34”“i……m”实名用户是袁某和赖某,而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显示,袁某和赖某均为咨询公司的员工且本案发生期间均有缴费记录。


  咨询公司代理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作出与事实完全不相符的虚假陈述,该恶劣行径必然受到法律惩戒,香洲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负有进行真实陈述、完整陈述的义务,违反这项义务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不诚信的行为、不如实陈述、不提供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秩序,影响法院查明案情事实的客观性、准确性,影响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本案中,法院为了核实微信用户的真实身份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严重影响审理进度。咨询公司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案件正常审理,严重妨害民事诉讼。香洲法院依法对咨询公司作出罚款决定,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营造风清气正、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

 

撰稿:苏倩雯林碧娜郑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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