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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

2019年11月29日 | 发布者:彭华超 | 点击:50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无效合同】关于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而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又是各不相同的,故在认定合同无效方面无统一标准,呈现各自为政的局面。由此导致大

【无效合同】关于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

我国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而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又是各不相同的,故在认定合同无效方面无统一标准,呈现各自为政的局面。由此导致大量合同被确认为违法合同从而无效,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不方便。这种状况与当时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经济政策相适应。1993年,经济合同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这一规定已将法规限定为“行政法规”,因此,在认定合同无效方面已逐步趋向统一。这反映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面统一大市场的客观需要。1999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这一规定反映合同立法指导思想的明显变化,即体现了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立法原则,体现了大大限制无效合同的立法思想。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例如当事人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而任意性规范则不具有强制性,表现为主体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本身就具有允许行为人以意思选择的意义。违反任意性规范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过去存在的将违反任何“红头文件”、一般行政管理规定和地方性规定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的作法是极其有害的,因为如果将任何红头文件和地方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依据,不但会使无效合同大增,影响交易,而且使合同这种民事活动处处受阻,助长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为无效合同,这一立法变化,影响将是深远的。新的合同法是在市场经济的新环境下孕育诞生的,利用法律的力量改变以前市场条块分割以及地方保护、改变以前无效合同过多而导致市场处于不稳定状况是其宗旨之一,因此,新合同法关于违法合同的界定,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和地方保护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预,对于鼓励交易、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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