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在单位干了20年了想辞职劳动法规定有补偿吗?

发布者:刘丽娜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4296人看过

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况按劳动合同法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即便工作十几二十年。除非单位有以下过错情况导致员工提出离职的,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劳动合同法中只有规定因为三十八条解除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况都是单位辞退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