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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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发布者:刘丽娜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2008人看过

         2009年4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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