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刘丽娜律师
执业资质:1120120**********
执业机构: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刘丽娜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2008人看过
2009年4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无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