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建设的过程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是一种很常见的征收方式,其主要发生在农村土地征收的过程中。
但是近日有当事人咨询,自己老家修路要占用自己的农田。说这属于土地使用权收回不属于土地征收,所以就没有补偿,这种情况合理吗?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土地征收并非一码事。
土地征收一般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修路、修高铁、修地铁、建水库等项目),依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程序将集体土地依法转用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及时足额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款。
补偿款包括: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助费等。
而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法定原因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的内容来看,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土地征收是完全不一样,其区别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第一点:目的不同
征收集体土地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如医院建设、高铁项目、扶贫搬迁工程、公园建设项目等。
而收回集体土地的原因除了公共利益之外还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和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这两种。
第二点:主体不同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县级人民政府。所以,如果是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直接决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则于法无据,应属违法。
征收集体土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也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所以,如果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是村(居)委会实施征收并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未经委托),那么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征收。
第三点:程序不同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首先需要经村民会议或者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应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义务和前置程序。其于土地征收的程序是完全不同的。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但是,征收集体土地行为会将原属于集体性质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性质。这个区别就代表维权的方式不同。
最后,昌运拆迁律师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都必须要依法进行,不能强迫农民在没有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交出土地。
另外,律师提示大家,在遇到相关的问题时,若自己无法解决,一定要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钱物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