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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鱼”式婚姻,第一次诉讼即可判决离婚

作者:纪蓉蓉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8次举报


僵鱼式婚姻,第一次诉讼即可判决离婚

题记

“僵鱼”,即“老头鱼”,在百度释义中,是趋于老头化的鱼的统称,特征是鱼随着年龄的增长但是身材生长的十分缓慢或者根本不增长。而当这个词作为前缀来修饰婚姻时,意味着婚姻关系逐渐变得麻木和无味,这样的婚姻中往往不会出现出轨、家暴和转移财产这些敏感的字眼,男女双方并没有违背夫妻的忠诚义务,但就在这些没有出大错的婚姻,才会带来更多的痛苦与无奈,更致命的是漫长和空洞,这是婚姻关系的破裂。

诉讼概况

委托人诉讼地位:原告

委托人目的: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请求获得孩子抚养权

原告委托代理人:柯直律师、王雪雍律师

诉讼结果:法院一次性判离,且委托人获得孩子抚养权

案情回顾:

陈某(女)和李某(男)都是浙江人,婚前都在杭州知名企业上班,二人经社区公益机构信息搭线认识,陈某因远超适婚年龄承受了较大压力,选择与李某结婚,并生育一子,现年6岁。陈某怀孕之后,因为身体反应较大,为了上班方便,搬到离公司较近的自有住房居住,但李某以“照顾父母”为由,拒绝前往同居。于是陈某便与李某长期分居,原被告间本就薄弱的感情基础因长期分居而被消耗,但李某坚持不同意离婚。因此,陈某找到律师,委托其代为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突破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谈话,梳理了双方的纠纷缘起、争议过程和事实细节,进行了详尽的事实梳理后,进一步了解到14年陈某怀孕时起,直至起诉时(20年),二人分居时间长达5年之久。双方之子的日常起居养育、生病时的照料全部由陈某及其父母完成,李某及其父母偶尔前往探望 ,且李某探望后并未与陈某共同居住。婚后这几年,陈某完全感受不到李某作为丈夫的关怀,双方相互之间早已不再履行任何夫妻义务,婚姻逐渐变成一滩死水,因价值观的差距,丈夫鲜少照顾家庭,婚姻关系难以维系。根据以上事实,代理人遂向法院请求:

  1. 判令原被告离婚。

  2. 判令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原告。

    众所周知,我国现阶段判决离婚以夫妻双方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标准。本案中,被告李某始终辩称自己工作繁忙无法照顾儿子及双方分居不影响夫妻感情,且通常法院本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理念,对待离婚案件都非常审慎,更何况本案并不存在重婚、家庭暴力等男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分居作离婚条件,前提是“感情不和”。案件突破难度极大。

    然而,代理人综合各项事实后提出,虽然我国现阶段民法典对于离婚的标准采取的是“夫妻感情破裂说”,但在实践中,也不乏虽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但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情况。夫妻感情不能代表婚姻的全部内涵,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的精神生活、性生活和现实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感情的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内容,它不等于也不能代替构成婚姻内容的另外两个方面,尤其是现实物质生活。婚姻关系破裂不一定就是感情破裂所致,也可能是其他两方面的原因。这在现代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不乏其例。诸如因为物质经济因素、性格因素、价值观因素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者,即便有仅存的薄弱感情,也无法维系健康的婚姻关系。综合被告李某婚后对妻儿的漠视行为以及两人长达五年的分居史,二人的婚姻关系并不健康,看不到幸福的未来,也没有必要维系这样的婚姻。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案件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就取得了判决离婚的结果。此外,由于双方的儿子从小就由母亲陈某抚养照顾,儿子继续由陈某抚养照顾显然更有利于其成长,以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为宜,法院最终也将抚养权判给了原告陈某。至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一审判决后,李某没有提起上诉。

     

    来源于:网络


纪蓉蓉律师,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纪律师是青岛市市北区妇联公益律师,2012年被评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6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