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张律师·说法】
以上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彩礼返还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情况的标准是双方是否在民政局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书,而非一般人理解的办了结婚典礼、办酒了、请客了就算结婚,而在1994年以后也不存在所谓的事实婚姻的规定了。
第二种情况是在双方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双方并未共同居住生活,才支持彩礼返还。此处的重点在于双方虽领取结婚证,但双方由于各种原因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婚姻关系虽有名但无实。
第三种情况是彩礼的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困难是指为了双方结婚在彩礼给付后,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正常的生活水平或者本已特别困难,给付彩礼后生活更加困难。虽然双方结婚领证,也可能共同生活过,但之前因为给付彩礼造成负担过重,几近无法维持生活,因而规定了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