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公司与**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服务合作协议》、《**文案与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由**公司为**公司提供品牌运营支持、营销策划及视觉表现工作,合同期限一年,合作费用*万元,分期付款。如**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款项,逾期付款7个工作日后按当期应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上述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联系,确定按原合同方案继续履行合同,**公司自某年某月某日起继续向**公司提供合作服务,合作期限为1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公司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虽显示与**公司进行过沟通,但并不能证明双方就项目达成一致方向,故**公司要求**公司就项目支付相关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公司主张与**公司之间就涉案项目存在合同关系,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产品图册等证据加以证明。**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未否认真实性,应予采纳。故一审认定双方就涉案项目未达成一致意向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法院判决】
一审败诉,经上诉,二院法院改判,我方胜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服务费*万元以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