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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26-04-14
2026年04月14日 | 发布者:代志强 | 点击:10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1997年11月,姜某入职案外人某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岗位为临时工人,职务为司机,某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未给姜某缴纳社会保险。2005年11月,某证券公司重组为某投资证券公司,2005年11月4日收...

律师观点分析

1997年11月,姜某入职案外人某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岗位为临时工人,职务为司机,某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未给姜某缴纳社会保险。2005年11月,某证券公司重组为某投资证券公司,2005年11月4日收市后关闭某证券所属7家分公司、74家证券营业部及23家证券服务部,其中包括哈尔滨营业部,姜某的岗位从此转为保安兼职司机,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某投资证券公司经过多次重组、更名,最终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名称变更为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按月向姜某发放工资,未为姜某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姜某自2007年1月起至2021年12月期间自费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共计15年,其中应由单位缴纳部分41,108.57元。2019年5月1日起,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先后与案外人某达公司、案外人某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向某达公司、某澎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再由二公司向姜某支付工资,每月3,900元。姜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处工作至2024年9月13日。后姜某办理退休时,因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养老待遇,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代志强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整理了姜某的各项材料,经过分析材料,将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姜某赔偿姜某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748,800元(按照姜某工资3,900元的80%标准3,120元/月,支付20年);要求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姜某医疗保险损失41,108.57元。一审法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赔偿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损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男工人,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姜某于1960年12月1日出生,于2020年12月1日退休,现姜某已超过退休年龄,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未按规定为姜某缴纳养老保险,姜某无法补办基本养老保险,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应承担原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损失。关于未缴纳养老保险应赔偿的数额,本院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哈尔滨市区为2,270元每月,本院支持姜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2,270元x12月x15年=408,600元,超出15年部分,姜某可在15年到期时另行诉讼主张。基本医疗保险的主张也被全部支持,为姜某拿回40余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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