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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律师收费办法

发布者:旦正措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1日|分类:海关商检 |321人看过

                        青海省律师收费办法

一、按计件方式收费的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300元。

  (2)起诉阶段:5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500元。

  (3)审判阶段:6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600元。

  (4)办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500元。

  因案件时间、地域跨度大、集团犯罪或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3倍。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6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600元。

  3、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进计算收取:

  标 的 额 收费费率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5.5%

  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 5%

  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 4.5%

  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 3.5%

  1000001元—2000000元的部分 3%

  2000001元—5000000元的部分 2%

  5000001元以上 1%

  二、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代写各类法律文书等,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

  三、风险代理: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即律师事务所只收取基本办案费用,代理胜诉后委托方按约定标的物的额的百分比支付律师代理费。

  风险代理具体收费比例由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在标的额的30%的范围内协商收取。

  四、代理仲裁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收费说明:

  1、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案件收费,西宁地区(不含三县)执行政府指导价;

  2、各州、地(含西宁三县)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案件按文中所列标准的75%执行;

  3、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

  (1)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或曾代理一审或代理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酌情减收;

  (3)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酌情减收;

  (4)未代理一审、二审的申诉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5)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民事部分按民事一审标准收取。

  4、本收费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原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青计价格<2003>5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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