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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经费,为何定贪污?

作者:赵天水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次举报

高校校长套取581万科研经费,获刑9

国有高校校长,借职务之便,靠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数百万元科研经费,用于个人开支与公司经营,最终以贪污罪获刑——这起发生在某海洋大学的真实贪污案,不仅揭开了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红线,更引发业内对高校科研经费财产属性的激烈探讨,也是司法实践中高校科研经费贪污纠纷的典型缩影。

本案被告人吴某文,曾先后任职某海洋学院副院长、院长,后该学院升格更名为某海洋大学,吴某文出任校长,同时兼任多个科研项目负责人、学科建设负责人,手握科研经费支配的关键职权。20109月至201612月的6年间,吴某文单独或指使被告人徐某英等人,以学校科研项目实施为名,故意夸大经费预算、虚列科研支出、虚开报销发票,累计套取科研经费高达581万余元,将公共科研经费变相据为己用。

经查,这些被套取的科研经费,均未投入对应科研项目研发,而是被吴某文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偿还私人借款,以及其控股公司的日常经营周转,其中徐某英参与套取的科研经费共计281万余元。案发后,徐某英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依法以自首论;同时,吴某文、徐某英均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全部属实,二人均具有立功表现。此外,吴某文家属代为退缴赃款66.2万元,试图减轻其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文、徐某英利用职务便利套取科研经费,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判处吴某文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徐某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依法扣押的赃款66.2万元返还某海洋大学,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吴某文不服一审判决,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经费实际用于科研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夯实了科研经费属公共财产的司法认定。

这起贪污案的核心争议,自始至终围绕高校科研经费的财产属性展开——科研经费究竟算不算公共财产?课题组和科研人员是否有权任意支配?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高校科研经费贪污案最常见、最关键的纠纷焦点,更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标尺。

高校科研经费,到底属不属于公共财产?

在高校科研领域,科研经费根据项目来源不同,通常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现实中,很多科研人员甚至部分高校管理者,都存在一个致命认知误区:纵向经费(各级政府部门财政拨款)属于公共财产,而横向经费(第三方委托方提供)是自有经费,可由课题组或个人随意支配,这也是吴某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核心理由之一,更是不少高校科研经费贪污案的共性诱因。

但结合本案生效裁判理由,以及司法实践共识,国有高校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所收取的科研经费,无论来源是纵向还是横向,均应认定为公共财产。这一司法认定,是区分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套取科研经费构成贪污罪的核心边界,更是高校科研人员必须守住的法律底线。

具体来说,纵向科研经费是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本质上属于国有财产,这一点无需争议,也得到业内普遍认可;而横向科研经费,即便由第三方委托方提供,但国有高校接受委托、收取经费后,该笔经费即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完成委托的科研任务,属于代为管理的公共财产,并非科研人员或课题组的私人财产,更不能由个人随意处置、据为己有。一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该类经费,同样构成贪污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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