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考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考试制度,破坏公平公正的社会竞争机制,侵害广大考生的正当利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代替考试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该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应试者和替考者,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成立既遂,在司法实践中,替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等。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要充分认识到替考行为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诚信对待考试,切忌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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