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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缓刑三年

发布者:赵天水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8日 15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XX某肠衣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武清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XX。

诉讼代表人彭XX。

被告人杨XX,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XX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彭X、唐XX,XX昌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女,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XX市武清区,住XX市武清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XX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被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赵XX,XX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龙兴肠衣有限公司,被告人杨XX、李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郭XX、检察官助理张建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XX龙兴肠衣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彭X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彭X、唐XX,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赵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单位XX龙兴肠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龙兴公司)自2004年7月成立以来,主要从事动物肠衣及其他相关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业务。被告人杨XX系XX龙兴公司经理,参与管理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李X系XX龙兴公司进出口业务员,负责公司进出口业务。

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告单位XX龙兴公司伙同廊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杨X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伪报贸易性质等方式走私进口猪副产品。期间由XX龙兴公司负责申领来料加工贸易手册,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猪副产品,伪报成来料加工贸易加工货物进行进口,货物进口通关后,直接在国内进行销售牟利。被告人杨XX作为公司经理,明知上述行为偷逃税款,仍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彭XX(另案处理)共同实施。被告人李X作为公司进出口业务员,受彭XX指使,负责制作虚假合同及虚假核销手册。经XX海关计核,XX龙兴公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03XXXX1091.1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各作各价对口合同、加工贸易电子手册、进货明细表等书证,证人杨X、董X、尚X等证言,海关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XX海关案件移交商品归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书,电子证据检验报告等电子数据,被告人杨XX、李X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单位XX龙兴公司,被告人杨XX、李X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X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法庭审理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

被告人杨XX辩称,其不是XX龙兴公司经理。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认定偷逃税款数额与事实不符;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提出,李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又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XX龙兴公司系2004年7月5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XX,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动物肠衣及其他相关畜产品。被告人杨XX系XX龙兴公司股东、经理,被告人李X系XX龙兴公司进出口业务员。

被告单位XX龙兴公司伙同XX公司杨X、董X等人(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伪报贸易性质等方式走私进口猪副产品。其间,XX龙兴公司负责申领来料加工贸易手册,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猪副产品,伪报成来料加工贸易加工货物进行进口,货物进口通关后,直接在国内进行销售牟利;XX公司负责联系外商,对外支付货款和国内销售。被告人杨XX作为XX龙兴公司经理,明知上述行为偷逃税款,仍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彭XX(另案处理)等指使下参与实施。被告人李X作为公司进出口业务员,根据彭XX指使,负责制作虚假合同及虚假核销手册。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间,XX龙兴公司伙同XX公司采取上述方式走私进口猪副产品110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03XXXX1091.14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XX、李X被查获归案。

XX龙兴公司以来料加工名义申报进口盐渍猪肠衣,实际进口的是冷冻猪大肠头、肥肠、毛肠。首先,杨X联系国外货源,之后外商会安排发货,把相关单据发送给尚X,并抄送给其,尚X把这些单据整理好给其,其再让人给XX龙兴公司带过去,或者彭XX安排人来取走。货物通关后,拉到XX龙兴公司,其和彭XX负责把货物在国内销售。外商发来两套单据,一套用于向海关申报,一套是真实的货物信息及价格单据,外商只把单据发给其和杨X、尚X,我们打印出来给彭XX和杨XX。有时候其让尚X将实际货物单价调高,制作出新的单据给彭XX,因为杨X在香港的公司或者欧洲买货时产生一些费用,杨X和其商量调高单价弥补费用。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冷冻猪大肠头等货物基本上都在国内销售了,有一点毛肠加工成盐渍猪肠衣复出口了。XX龙兴公司的外商是德国AB公司和德国BUSS公司,都是杨X联系的,对外支付货款是其通过“赵X”对外支付的。其将相应的货款打到赵X指定的账户上,他直接付给外商,或者赵X将钱先打到杨X在香港的一家公司账户上,再付给外商。从德国BUSS公司进口的货物需要先支付货款后才给提单,就是按照实际货物价格进行支付,尚X会告诉其需要支付多少钱;从德国AB公司进口的货基本上滚动支付,按照尚X统计的每个月进口的货柜量及货值进行付款。对外支付货款的钱就是其和彭XX把货物在国内销售的货款。国内销售的货款也是彭XX和杨XX统计。其销售的货款,其会把销售的金额跟数量告诉他们,他们统一记账,其会把打到其账上的货款告诉杨XX和彭XX,只有马X的少部分货款杨XX没有记录。

出口核销就是装上其公司在XX龙兴公司生产肠衣剩下的残货来进行假出口核销,重量上通过多装水和盐来蒙混过关,这是其和杨X、彭XX商定的。利润分配,彭XX说其和杨X算一家,他算一家,两家利润各占一半。2017年底,彭XX说先分一部分,先给其和杨X100万元,其给了杨X60万元,自己留下40万元。XX龙兴公司是从2016年10月开始通过伪报贸易性质方式走私进口猪副产品的,XX龙兴公司由杨XX和彭XX一起负责,杨XX负责记账、管理日常交接货物等。

7.证人尚X的证言证明:XX龙兴公司总经理彭XX和杨XX负责业务,进出口业务员是李X。XX龙兴公司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申报的货物是盐渍猪肠衣,实际进口的是冷冻猪大肠头、肥肠、毛肠,盐渍猪肠衣进口不需要冷冻,XX龙兴公司实际都是冷冻集装箱进口的。XX龙兴公司来料加工手册备案料件是盐渍猪肠衣,出口成品也是盐渍猪肠衣,只做简单加工,料件进口商和出口商都是德国AB公司。从其经手的单据看,实际进口的是德国AB公司和BUSS公司的冷冻猪肥肠、大肠头和毛肠等冻品,没有进口过盐渍猪肠衣。

开始,其帮XX龙兴公司申请进口许可证,指导他们如何申请办理来料加工手册,审核发送进口单证,在李X业务熟悉后,就由她来做了,其只负责审核流转外商的业务单证以及单据统计等。制作手册备案合同,其发了一份公司以前的备案合同模板给李X,她按照模板修改后传给其,其核对后加盖德国AB公司的印章再回传给她,后来就是她按照这个合同修改制作了。德国AB公司的印章是之前董X让其找人刻制的。XX龙兴公司实际进口的都是猪肥肠等冻品,并不是手册备案中的盐渍猪肠衣。XX龙兴公司就是通过自己制作的合同在海关办理手册,利用手册进口肥肠等冻品后在国内销售了。手册核销都是XX龙兴公司的彭X和李X具体办理的,据了解他们就是通过国内收购的残货虚假核销的。

8.证人翟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杨X和董X安排其带着十几个工人和机器到XX龙兴公司的厂房生产加工肠衣,生产原料都是从XX公司运来的进口盐渍猪肠衣半成品。我们经过清洗、穿水、量把和上盐等加工后,将成品还运回廊坊XX。我们去时XX龙兴公司就没有生产,到现在也只有我们的生产线在生产,他们公司没有肠衣加工业务。从2016年11月至今,他们公司没有自己的工人和生产线,没有肠衣加工能力,也没有生产过肠衣产品。

9.证人冉某的证言证明:XX龙兴公司的业务就是加工肠衣,其是半成品库库管。半成品都是集装箱拉过来的,货物用托盘装着,托盘上面是1立方米大的纸盒。集装箱都是进口的,一个集装箱能装20个左右的托盘。入库时李X盯着,入库后根据公司加工肠衣的进度将货物解冻。每个解冻的托盘都有肠衣和大肠,大肠就是肥肠,肠衣就是小肠,做香肠用的,其中大肠和小肠的比例6:4。解冻后的小肠进入加工流程,大肠其从水里捞出来,用塑料方盘装好再到冷库冻着。一个塑料方盆能装40斤左右的大肠。大肠入库、出库其不记账,不知道公司是否记账,入库后隔几天就出库。小肠解冻后用装260公斤原料的塑料桶装,入小肠原料库,公司要加工时,其再运出来。

10.证人宋X的证言证明:其是2017年2月到XX公司工作的,2018年3月公司安排其到XX龙兴公司工作了。XX公司有20多人在XX龙兴公司加工肠衣,原料都是从XX公司拉过来的,加工好再拉回XX公司。彭XX还让其负责管理成品库,主要是帮着装货、卸货和装成品桶。其帮着卸货就是XX龙兴公司从国外购买的冷冻猪大肠头等货物,还有从国内购买的猪小肠及收购的残货。部分从国外进口的货物会放在成品库,跟成品桶分开,从国内收购的残货会放在成品库,国内收购的小肠放在原材料库。有时候会有车来XX龙兴公司拉进口的货物,其帮着装车。XX龙兴公司收购的残货就是加工肠衣剩下的下脚料、残次品,是用来装成品桶的。其给XX龙兴公司装的成品桶都是残货和盐,就是先铺一层盐装一点残货,再铺一层盐再装残货,循环直到装满桶,是彭XX让其这样做的,是准备出口用的。

11.证人李X的证言证明:XX鑫XX物流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进出口货运代理及报关报检业务,其任该公司进出口业务的操作员,XX龙兴公司是其公司的客户。从2016年10月开始,XX龙兴公司委托其公司代理进口盐渍猪肠衣,其和该司的李X联系。XX龙兴公司要通过其公司代理进口盐渍猪肠衣时,会将整套纸质业务单据以快递的方式发到其公司,后其公司安排报检、报关等事宜。货物进口后,其公司联系车队将货物运送至XX龙兴公司的指定地点,其公司代理XX龙兴公司进口的盐渍猪肠衣是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XX龙兴公司寄到其公司的业务单据包含合同、箱单、发票、提单、原产地证、健康证、加工贸易手册、报关报检委托书等,其公司收到单据后直接提供给报关报检的公司用于报关。其公司委托了XX慧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委托XX港强物流有限公司报检。其公司按照每个集装箱2800元收取代理费用,其他的港口费用实报实销。其公司不负责XX龙兴公司的出口业务,他们如何进行核销的不知道,盐渍猪肠衣的申报品名是他们告诉的。

12.证人刘X的证言证明:其公司XX鑫XX物流有限公司进口盐渍猪肠衣的业务是XX龙兴公司委托进口的业务,具体负责的是公司的员工李X。

13.证人夏X的证明:其是XXX,XX龙兴公司是其公司的客户。其公司代理XX龙兴公司开立来料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来料加工贸易手册以及进口报关业务。XX龙兴公司的开立来料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来料加工贸易手册的业务是直接委托其公司的,进口报关业务是通过XX公司委托的。其负责对接XX龙兴公司进口报关业务,该公司开立、核销来料加工贸易手册业务是张X具体负责的。其公司代理XX龙兴公司进口报关业务是XX公司委托的,报关单据都是他们交给其公司的。XX龙兴公司申报进口的货物品名是盐渍猪肠衣。其见过他们实际进口货物的照片,货物都存放在冷冻集装箱里面,以纸箱包装摞放于集装箱内,每个纸箱里面都是冻的一整块。其公司将XX公司提供单据扫描上传,核对报关信息后发送给海关,如果没有安排查验的话就正常放行,安排查验的话,查验堆场会安排提箱,我们按时间去查验堆场就可以了。通关放行后,其联系鑫XX的人去提货。XX龙兴公司申报进口的贸易方式是来料加工,没有税款。

14.证人张X的证言证明:其负责XX公司代理XX龙兴公司的加工贸易手册申请及核销加工贸易手册。2016年8月开始,其公司代理XX龙兴公司加工贸易业务。其负责XX龙兴公司向海关申请及核销加工贸易手册,夏X负责XX龙兴公司加工贸易环节的代理进出口申报业务。彭XX来武清XX办理业务,其帮他复印材料时,彭XX向其咨询办理来料加工手册相关手续,并委托其公司代理来料加工手册。其公司代理申领了五本手册,核销了三本。第一次申领手册是彭XX和其对接的,第二次是彭XX带着李X和其对接,之后的手册申请及核销业务都是李X和其对接的。2018年以前其公司代理申领手册,都是向武清海关申领的。2018年,其公司代理XX龙兴公司向西青海关申领一本手册。报关委托书第一次是彭XX带着公司的公章,其拿着加盖好报关专用章的委托书给彭XX,她加盖XX龙兴公司的公章,其把报关委托书复印件交给彭XX和李X,他们申领手册时,将加盖好公章的报关委托书连同其他材料在海关大厅交给其,其在报关委托书上加盖其公司报关专用章。核销手册需要核销表格、授权书、边角料收据、核销情况说明及报关委托书。授权书大概内容是外商授权XX龙兴公司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在国内销售。上述内容也是李X给其提供材料,再向海关提供。

1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公司创邦公司主营业务是进口和国产猪副产品的销售,公司与XX龙兴公司有合作。XX龙兴公司的老板是彭XX,老板娘是杨XX,双方的业务联系人是杨XX。2017年,杨XX联系其说,有进口的冷冻猪大肠和猪大肠头要在其家冷库存,如果其能帮着卖了就卖了,其帮助销售了一部分。她联系把货从XX运到其公司的冷库,这些货其公司和XX龙兴公司都可以销售。其公司联系客户销售,客户自己联系车到其司提货,货款支付到其银行卡上,其再支付给杨XX指定账号。XX龙兴公司联系的客户,杨XX会告诉其提货的车牌照,其看着他们装货,记录托盘数和重量后告诉杨XX,货款由客户支付给XX龙兴公司的指定账号,他们收到钱后告诉其,其让司机把货拉走。XX龙兴公司放在其公司的冷冻猪大肠是53吨左右,猪大肠头是68吨左右。XX龙兴公司联系客户销售的冷冻猪大肠47吨左右,大肠头22吨左右,其余都是其公司联系销售的。

16.证人林X的证言证明:其经人介绍认识了杨X,后来谈到向他购买猪小肠的业务,他把董X的电话给了其,其通过董X购买猪小肠,是从2015年开始通过董X购买小肠的,一直到2016年6月左右,购买了多批货物。XX公司的猪小肠和大肠头都是进口的。每次都是其从北京安排车辆到XX公司去拉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都是现金交付。

17.证人马X的证言证明:其和杨X是在肠衣展销会认识的,通过他又认识了董X。2016年董X主动联系其,说从国外进了一批猪大肠,要其帮忙找冷库存放,其给他存放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振华冷库和刘家佐冷库。其了解到这里面有利润空间,就跟董X说能否给其一部分货去卖,董同意了。董X给其打电话,说有一批货要运过来,具体是什么东西,有多少吨,价格是多少,其就去联系冷库、监督卸车,找客户销售。董X都是整柜运过来的,是冷藏柜,每柜25吨左右,里面主要是猪大肠,偶尔有少量的猪肚、膀胱等,都是冷冻的。其帮他们卖了150吨左右。杨X他们也卖,如果是他们自己卖的,董X会告诉其有人要去拉货,要拉多少,联系方式是什么,其按照董X的要求带客户去冷库装货。其有和董X的对账单,货款支付根据销售情况不定期结算,其让公司财务直接打到董X提供的账户里。董X拉到其处的货都是国外进口的,除了董X和其联系外,彭XX也跟其联系过。彭XX经常会带着客户来看货、拉货、卖货。

18.XX公司提供的来料加工各作各价对口合同、加工贸易电子手册、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XX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代理协议等证明:XX公司代理XX龙兴公司进口盐渍猪肠衣的报关、报检等业务情况。

19.工商登记资料证明:XX龙兴肠衣有限公司系2004年7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彭XX,住所地XX市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动物肠衣及其他相关畜产品。2013年12月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彭XX,股东变更为彭XX、董X;2017年1月11日,董X将全部股份转让给杨XX。

20.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明:被告人杨XX、李X的出生日期、住址等自然身份情况。

21.被告人李X供述:XX龙兴公司是一家加工猪肠衣的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是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盐渍猪肠衣,加工后复运出口。其是2016年9月份到该公司工作的,公司已经和XX公司商谈申领手册事宜了,当时彭XX负责联系操作此事,其到公司后彭XX把此事交给其了,当时尚X在公司指导工作。其在尚X的指导下准备申领手册所需要的文件,XX公司也会告诉其应该提供何种文件。货物出口的报关单据是其制作的,开始尚X指导过其。彭XX还让其根据计算出来的数据,制作桶标并交给史进中、宋X,由他们制作出口的配货。

XX龙兴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冷冻猪大肠等货物,每次出口申报的数量、品名是按照其制作的虚假的车间生产记录表来申报80桶成品货物,每次出口基本上按照一票一个集装箱80桶出,其根据制作的虚假的车间生产记录凑够80桶的数量,将桶标打出来交给车间装货,然后再将相关单据交给报关行进行出口报关。彭XX要求其按照虚假的车间生产记录表来进行配置出口报关用的成品数量。其制作的桶标是按照其制作的虚假的车间生产记录表来做的,车间实际生产情况跟其制作的生产记录也不是一样的,不知道是怎么装配的,车间没有给过其实际生产记录。XX龙兴公司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货物其知道的是运到其公司的冷库,有从公司仓库没生产就拉走。其于2016年9月份去时没有工人,大概11月份从XX公司去了包括冉某、宋X等二三十人。王XX给其发过楼下车间工人的工资表,他是XX公司的人,让其打印下来给车间工人确认工资,XX龙兴公司是否给他们发工资其不清楚。其不清楚XX龙兴公司将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货物在国内销售的情况,彭XX跟杨XX都没有说过,其就是下班时看到过大车来拉货。

22.被告人杨XX供述:XX龙兴公司法人代表是彭XX。该公司是2014年其和彭XX以及董X合伙从他人处购买的,后来董X把股份卖给其了。XX龙兴公司主要进行肠衣加工,2016年开始有来料加工业务。其记得的是杨X、董X来公司说,能不能用XX龙兴公司的名义开展来料加工,进一些货,做了一两票后,发现技术、成本达不到,就决定直接买货了。杨X、董X决定后跟我们说了,我们没反对,就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了。董X是XX公司总经理,杨X和他与我们都有业务往来。XX龙兴公司对开立手册的手续不是很了解,杨X、董X就安排尚X帮着弄的。XX龙兴公司以来料加工名义申报进口的盐渍猪场衣,实际进口的货物是冷冻猪大肠头、肥肠、毛肠,其公司进口的冷冻猪大肠头等货物向海关申报的贸易方式是来料加工,不需要缴纳税款的。杨X负责联系外商,寻找货源;董X负责对外付汇和国内销售;其公司负责开立来料加工手册、存储和部分国内销售;尚X帮着我们审核单据;李X负责公司进口报关、手册核销及对接尚X。尚X是XX公司的员工,因其公司对来料加工业务不熟,杨X、董X就安排尚X指导其公司如何开展和运作来料加工业务,其公司每个月付给他3000元工资。其公司开立来料加工手册,向海关提交的相关单据是尚X指导着李X制作的。向海关申报的单据是董X派人送过来的,其收到后给李X,让她联系报关。这些主要是报关用的单据,实际货物单据不给其。其公司委托XX鑫XX物流有限公司代理报关、报检,与他们对接的是李X。货物通关后运到其公司,主要是董X负责国内销售,我们也帮着卖了一点。董X进行国内销售的其知道的有马X。销售的货款直接打到董X的账户,也有让客户直接打到其掌握的张XX的卡上。我们自己进行国内销售的客户就是青岛的小X,还有高X的张XX,所得货款打到张XX的卡上。对外支付货款是董X操作的,在2018年4月,董X让其帮着给几个人汇过钱,说是用来换外汇的。

其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货物在国内销售了,复运出口的是一点肠衣,剩下的都是肠衣盐或者水,按照手册上的出口成品的重量配重,委托的XXX报关行代理的出口报关业务,其公司是李X负责。支付给XXX报关行的相关费用是其公司垫付,然后从国内销售款里扣除。用于手册核销的单据开始是尚X指导李X做,李X会了以后就由她负责了,用于核销的数据不是真实的,出口的成品没有那么多,手册核销是委托的慧X报关行,用于手册核销使用的单据是其公司提供的。

另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单位XX龙兴公司主动退缴违法所得XXX.57元,主动缴纳认罚款530万元,有缴款单据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龙兴公司伙同XX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进口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103XXXX1091.14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XX系XX龙兴公司股东、经理,参与走私犯罪,系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X作为XX龙兴公司进出口业务员,在彭XX的指使、授意下,制作虚假报关合同、生产记录、核销手册等单证,系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XX龙兴公司于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依法从轻判处罚金刑。

被告人杨XX受彭XX等指使参与走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并考虑XX龙兴公司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对于被告人杨XX所提其并非XX龙兴公司经理,以及杨XX的辩护人所提起诉书认定偷逃税款数额与事实不符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与在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所提,杨XX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杨XX系本案立案之后被查获归案,其到案不具有主动性,故不属自首,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所提,杨XX系从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李X系在彭XX指使下制造相关单证、参与走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又系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并结合XX龙兴公司能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对于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所提,请求对李X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业已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XX龙兴肠衣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三十万元。

(已缴纳至本院的人民币五百三十万元折抵罚金。)

二、被告人杨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在案XX龙兴肠衣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XX.57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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