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强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5679103825
咨询时间:07:00-22:59 服务地区

《民法典》细读20200705-非营利法人

作者:胡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56次举报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二节“非营利法人”,规定了“非营利法人的定义与类型”、“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捐助人的权利”、“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等内容。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盈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所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委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构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胡永强律师 已认证
  • 15679103825
  • 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3次 (优于83.5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89.7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081分 (优于90.8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7篇 (优于79.23%的律师)

版权所有:胡永强律师IP属地:江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1174 昨日访问量:3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