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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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网络肖像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与风险应对——从被告视角出发

发布者:李松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3日 58人看过 举报

2026-06-23

律师观点分析

在儿童摄影服务日益普及的今天,许多家长沉浸于记录孩子成长点滴的喜悦中,却可能未曾意识到,孩子可爱的影像在未经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被服务机构用于网络宣传,已悄然构成对未成年人肖像权的侵害。此类纠纷中,家长常陷入“口头同意是否有效”、“行业惯例能否免责”、“损失如何证明”等认知误区,导致维权之路困难重重。本文将结合我们近期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深入剖析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的法律逻辑与维权实践。

一、 案情概要:当拍摄花絮成为网络“广告”

本案系因儿童摄影服务机构在未取得监护人书面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其拍摄过程中包含婴幼儿肖像的花絮视频发布于其运营的抖音企业账号所引发的肖像权纠纷。被告发布该视频的初衷系展示服务过程、提升品牌形象,并无恶意贬损或不当利用原告肖像之主观意图,且未直接通过该视频获取可量化的经济收益,该事实应作为判断责任范围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 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并非简单的肖像使用纠纷,其背后交织着多个法律与实践难点:

1.“行业惯例”与“法律授权”的边界模糊:被告主张其发布拍摄花絮属于行业内普遍做法,旨在展示服务真实性与客户体验,长期未被异议,可视为默示许可的一种表现形式。虽法律未明确规定默示同意的效力边界,但在特定交易场景下,应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当事人行为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有效授权。

2.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性与同意效力:鉴于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依法代为行使权利。被告主张已通过口头沟通获得监护人初步认可,虽未形成书面文件,但该沟通行为表明监护人对拍摄内容用于宣传存在一定程度的容忍或默认。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宜苛以过高的举证义务。

3.网络侵权损害结果的量化困境:原告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实际财产损失,亦无法证明被告因该视频获得具体经济利益。视频虽有一定传播数据,但其性质属于品牌宣传而非直接营销转化,不宜简单以播放量、点赞数推定获利金额。

4.商业性使用的认定:尽管视频发布于企业认证账号并附有团购链接,但其主要内容为服务场景记录,非以推销特定商品或服务为核心目的。是否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使用’例外情形进行审慎认定。

三、 被告方减损应对策略与法律依据

面对上述争议,我方接受委托后,为被告制定了清晰的减损应对策略:

第一,被告在收到权利主张后,已第一时间删除涉案视频,停止了相关信息的传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停止侵害”义务,有效防止了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该积极行为应作为减轻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所称“法律另有规定”包括基于公共利益、新闻报道、艺术创作等合理使用情形。虽然本案不完全符合典型合理使用类型,但被告基于展示服务成果、促进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发布视频,具有一定正当性基础,可参照类推适用合理使用原则,主张部分免责。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举证实际损失,被告亦无直接获利,法院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及主观过错程度,酌定较低额度的赔偿,甚至可主张象征性赔偿。

第四,被告作为服务提供方,在日常经营中缺乏完善的肖像授权管理机制,确有合规疏漏。但该过失不等于故意侵权,主观恶性较低。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承担应与过错程度相匹配,不宜施加过重赔偿责任或公开赔礼道歉等具有惩戒性质的责任形式。

四、 司法裁判结果及其对经营主体的合规启示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支持了删除视频及支付一定数额赔偿的请求,但未支持公开赔礼道歉。此判决表明,即便出于宣传目的,使用未成年人肖像仍需获得明确授权。同时,法院在赔偿数额上体现了对无直接获利、已及时止损等情节的考量,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责任比例的精细化裁量。该裁判结果提示商业机构应完善客户肖像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议在服务合同中增设明确的肖像使用授权条款,并以书面或电子签名方式固定同意意思表示,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五、 企业合规建议与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本案,我们希望能为公众提供以下警示与建议:

1.服务类企业应在标准合同中设置清晰、独立的肖像使用授权条款,明确使用范围、平台、期限及是否涉及商业用途,确保授权意思表示真实、具体、可追溯。

2.对于未成年人客户,建议采取双重确认机制,即除监护人口头确认外,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的特别提示与勾选同意,强化授权的合法性基础。

3.建立侵权快速响应机制,一旦接到权利主张,应立即下架相关内容,主动沟通协商,展现配合态度,争取以最小成本化解纠纷,避免诉讼升级。

4.加强员工法律培训,明确网络宣传内容发布的合规边界,杜绝“行业惯例即合法”的认知误区,提升整体合规意识。

李松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高级企业合规师,已入选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名录库。专注于民商和企业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520********8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合规
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1130520********87 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