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原被告之间于2012年5月3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名下的一套房产,并及时给付购房款,被告在收到购房款后交付房屋,同时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及时为原告办理过户。被告在原告支付购房款后,仅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过户条件成立时,拒不履行过户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遂诉至法院。
2、本案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在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的前提下,与原告签订了以房抵债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补足了差额。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答辩:1.原告放高利贷,逼迫其以房抵债,合同应属无效;2.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不能履行,是因为新冠疫情爆发,属于不可抗力,其并没有违约。针对被告的答辩我作为代理人发表了《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履行完毕及新冠疫情并未导致被告履约不能等代理意见,法官对我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鉴于事实清楚,纠纷单一,法官对此案进行调节,本着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减免部分违约金后,双方达成调解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它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权利义务充分知晓,严格恪守约定,避免违约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李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