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遇到交通事故该如何维权?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就大家普遍关心的上述问题,本律师梳理了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赔偿标准供读者参考。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金额的计算(仅供参考)
赔偿项目和计算公式:
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医疗费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
A 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B 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误工费年)÷365×误工期限(天)
C 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护理费期限(天)。
护理期限: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无收入或能力为止;2、因伤致残不雇佣护工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交通费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助费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丧葬费工资×6(月)
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情形):
A.受害人≤6o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B.受害人>60≤75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
C.受害人≥75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为农村居民(部分地区如上海现已不区分城农标准)
A.受害人≤6o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B.受害人>60≤75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伤残赔人丧失劳动居民偿系数;
C.受害人≥75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人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情形):
A.受害人≤6o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B.受害人>60≤75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
C.受害人≥75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2)受害人为农村居民(部分地区如上海现已不区分城农标准)
A.受害人≤6o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B.受害人>60≤75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
C.受害人≥75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1)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A.受害人≤18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入×(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B.受害人≤60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入×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C.受害人≥60岁≤75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入×【20-(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D.受害人≥75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入×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A.受害人≤18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入×(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B.受害人≤60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入×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C.受害人≥60岁≤75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入×【20-(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D.受害人≥75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入×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注意事项: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0.5万至5万,死亡的,同1级。
(2)司法实践中,该费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10.财产损失: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财产损失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11.残疾辅辅助器具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残疾辅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的意见确定。具定。第19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