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宜良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8日 4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亢某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宜良,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检刑诉(2018)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亢某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晓霞、柴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亢某伟及其辩护人韩宜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7日16时许,在原平市段家
堡乡白鸠川煤场,被告人亢某伟与被害人姬某因插队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亢某伟纠集刘强,于当日17时许在段家堡乡”圪廖沟”附近大西公路上,持镐把、棒球棍等对姬某驾驶的红色华菱牌四桥车进行打砸,并恐吓姬某让其下车,姬某未下车。该打砸行为致车辆前挡风玻璃、驾驶室玻璃、左右大灯、左右前保险杠等处破损,姬某面部、胳膊被玻璃碎片划伤。经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车辆损失为2475元。
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亢某伟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姬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亢某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亢某伟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姬某的诊断建议书,被害人姬某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出警经过,证人王某、亢某2、刘某、亢福军的证言,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砸华菱牌四桥车(×××)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伟纠集他人持械恐吓被害人,任意损毁被害人财物价值2475元,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亢某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