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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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出资买房登记两人名下,分手后算“彩礼”还是共同投资?

发布者:王建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282人看过

坊间有个不成文的规定

“准女婿和丈母娘的距离,只差一套房"

所以大多小情侣在决定结婚后

都会由男方出资买套婚房

并且登记在双方名下

但是,如果还没结婚就分手了

这房子算“彩礼”还是共同投资?

来看个真实案例2013年秋天,小张终于鼓足勇气,在摩天轮下和心中的“女神”婷婷告白,两人正式从工作伙伴发展成恋人关系。

两年后,小张和婷婷的感情持续升温,开始筹备婚事。期间,女方多次委婉地表示,希望双方婚后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为了表达自己结婚的诚意,维系感情及以后的婚姻生活,小张咬咬牙答应了买房的要求。

俗话说得好,“准女婿和丈母娘的距离,只差一套房"!为了自己的婚姻生活,小张咬咬牙开始了买房之路。

2016年初,小张和婷婷两人作为共同买受人购买了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的一套住宅,签订合同当天,小张即支付购房首付款34万元,余款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婷婷作为房屋共有人在银行贷款合同上签字。房子最终登记在了小张和婷婷名下,为两人共同共有。

终于把房子搞定了!小张心中的一块大石落地,想到马上要和婷婷开始柴米油盐的小日子,他喜不自胜。

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

一年后小张和婷婷的矛盾渐显

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最终由于性格不合决定分手

但是本该各生欢喜的两人

却被这套房绊住了

小张想把房子要回来。他认为当初之所以买这套房就是为了和婷婷结婚,虽然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但首付款和后期绝大部分按揭款都是自己付的,现在两个人分手了,结婚的愿望也落空了,婷婷理应返还房屋的共同份额。

婷婷可不这么认为。“房子并不是为了结婚买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共同投资行为。而且如果不是我找堂哥帮忙,买房过程不可能这么顺利。再说了,房子的按揭款我也还过3个月,一共1.4万元,所以房子我也要分一半!所有权我可以不要,但必须把一半的份额折价补偿给我。”

一套房

使昔日你侬我侬的恋人反目成仇

小张一纸诉状把婷婷告到了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

下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基于何种目的购置了案涉房屋

如果真如婷婷所说,是属于共同投资行为,那么投资讲究回报,在本案中,婷婷仅归还了三个月的按揭贷款,其余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由小张负责偿还,由此可以反映出小张的投入远远大于婷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约定为共同共有,甚至在分割房屋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这种做法明显与常理及投资的惯常做法不符。

反之,小张和婷婷原本是恋爱关系,且二人都到了适婚年龄,小张考虑到二人婚后的生活购置了案涉房屋,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购置的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因此,小张主张为与婷婷结婚才购置案涉房屋,且将所有权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是为了达到交付彩礼的目的的说法更为合理。

现在两人结束了恋爱关系,且实际没有登记结婚,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婷婷应当返还小张交付的彩礼。从双方出资情况看,小张的贡献大于婷婷,婷婷也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下城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因为婷婷支付了3个月的房贷,结合房子增值部分,最后由小张支付给婷婷3个月的房贷加上对应的增值部分,一共35000元。

彩礼不是“煮熟的鸭子”

而是以爱情为基础,以结婚为目的

所作出的一种承诺

如果有一天,当爱已成往事

那么彩礼该还的还是得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浙江天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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